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促进会章程
来源: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促进会 时间:2017-06-09 17:25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促进会。(英文名称: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Fujian Internet Economic,缩写:PAFIE。)

  第二条 本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在本省从事互联网经济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经济等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起草、制定相关公约、行业标准,开展会员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协调本行业与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对话;加强会员间以及与国内、国际同行间的交流,推动行业研究,引导会员创新发展;维护行业正当竞争秩序,加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服务本省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福州市东街7号西区办公大楼9楼(邮编350001),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广泛吸引国内外互联网产业及相关服务机构落户福建省,推动福建省互联网经济发展和产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助力传统企业成功转型,和小微企业、创业团队成功孵化。

  (二)服务全体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把握行业动态,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瓶颈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推广行业先进管理经验和创新成果;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通联交流,衔接会员单位与政府及监管部门,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及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建议;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与互联网有关的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服务;

  (五)承办福建省互联网经济创业创新大赛,组织会员单位培训互联网相关领域的人才,举办各类研讨会、项目合作推介会等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与境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六)以促进会为平台,加强重点园区(含孵化器等)管理单位、龙头企业、应用平台运营单位、互联网经济专家等联系,及时收集、整理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对我省发展互联网经济的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诚信守法,促进互联网行业征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八)承办会员单位和政府及其他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十)定期在“数字福建动态”上编发互联网经济发展专刊,组织编撰我省互联网经济发展年度报告,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为政府部门和业界提供互联网经济信息服务;

  (十一)建立并管理协会网站,及时发布更新行业信息;

  (十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积极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有益于互联网经济促进及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自律管理、调查研究、提供信息、承办赛事、咨询培训、合作交流、行业协调、出版刊物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产生和重大事项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决定;

  (三)开展各项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遵守法律和行业规范;

  (四)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在本省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为其提供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个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需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第十四条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两年内都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主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召集,行使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线上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望或代表性;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成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决定,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注资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银行存款利息;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总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XX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